《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近日,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说,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已经享受了产假工资待遇,所以不能再享受医保生育津贴。本人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只要事业单位为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该女职工便依法应享受医保生育津贴。至于女职工在单位享受什么标准的产假工资待遇,相信其所在事业单位会依法依规合理发放。目前,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已经享受了事业单位产假工资待遇的女职工,不可以再享受医保生育津贴。除非全国人大对《社会保险法》作了修改。
如市医保局不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请拿出国家改变此项政策的具体文件名称及文号,让事业单位女职工对照学习一下。相信任何政策都不会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且此规定同当前国家鼓励女职工生育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回复部门:医疗保障局 2022-08-12 17:00:39
网友你好:
1、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文件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2、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第48号文件
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感谢您对医保政策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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