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西工区 2022-08-16 16:11:5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收悉。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第五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违停事实清楚,如有异议,可到七一路5号陈述申辩,联系电话:61111166。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西工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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