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洛阳市发改委, 洛阳市发改委网站上面,洛发改〔2018〕3号文件《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是否已经作废了?其中,第4页第八条“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请解释这句话的含义。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22-08-08 11:18:10
网友您好: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洛发改〔2018〕3号文件)目前仍在执行,“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 是指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无论是否入住,物业服务费用均需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如还有疑问,可拨打0379-63931135电话联系我们。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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