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自己的私家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电车的充电桩,但是小区物业公司(河南驰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告知不能配合,不会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物业公司的做法并不合法,完全超出了自身的管理权限,不积极履行自身的配合义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的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其施工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县城勘查施工。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自身的配合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对于自身所购买的专属车位有处分的权利。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2-08-03 15:25:53
网友您好:
昌盛雅居项目2012年规划设计较早,地下车库未设置电动车充电桩,油、电混合停放,业主自行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小区电梯、供水设备、公共配电等都要接入专用变压器导致电容量负荷过大,原容量负荷已无法承载其他设备使用,如果强行接入大量充电桩,可能造成变压器过载,导致变压器故障。
洛龙区龙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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