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发改委洛阳市(2004)40号文件还有用吗?上面有很多条文可以规范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行为,特别是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可以规范物业公司的乱收费行为,象我们京熙帝景小区,物业公司的二次供压使用的是电,而物业公司将水费提高来收取二次供压费,我们文件当年的规定是具实收取二次供压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其他费用。还有我们小区业主己经居住了快十年了,小区的配套设施还没有交付使用,就是最基本的消防道路也没有修通,按照当年十八条规定,因庭院道路设施设备没有完工,开发商要承担一部分物业费用,可是我们小区现在物业公司一直全额收着我们业主的物业费,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公司收费无政府批文,属于乱收费,不知道这些规定还有用吗?最近发改委有没有新的文件,可以规范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行为。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22-06-28 15:46:52
网友你好:
原40号文件已作废,因国家、省相继出台新的物业政策。目前 ,二次加压电费的政策未娈,仍为据实收取。早在2015年,省政府规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商品房物业收费标准不再由政府审批,所以不存在批文等问题。同理,对于小区物业设施交付问题,因商品房物业费政府已无权制定,故上述物业收费标准问题应由小区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谈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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