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成相国府交房之前禁止业主验房,请问住建局,验房是否必须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合同约定验房合格才能办理交房手续,中成不给验房直接交房,请问根据什么“相关”法律法规?不给验房,不知房子有无问题,何来交房一说?
2、 中成相国府违规收取加价电费,未通知业主情况下,强令业主使用高价电,不能享受国家规定峰谷电价,业主要求直接与电网公司结算电费,防止后期因电费扯皮!
3、 请问偃师住建局,出具下图解释说明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是否符合宪法关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下图住建局出具的说明文件,通篇“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请住建局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把“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清楚,把前后不一致的测量方法说明清楚,把“相关”公共区域列示出来。
再问住建局,“补充协议”属于合同一部分,请住建局明确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可以撕毁合同?随意撤销合同内容,不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该问题关乎数千户业主切身利益,请认真回复!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2-06-27 09:57:23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1. 验房问题:验房时不需要缴纳维修资金,领钥匙时需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契税缴纳税务局工作人员已与您解释相关政策。2.电费问题:相国府小区现为合表用电,电费为0.568元/度,不实行阶梯电价。如小区业主需要在供电公司缴费,需要资产所有者按照豫建〔2016〕33号文件改造完工后将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公司后,方可实现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方式缴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