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0年从洛阳万安山集团离职,在职时依公司要求,将档案转入该公司。依劳力字〔1992〕33号,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就业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中心代存。按规定离职1个月内,档案会被转入人才市场。因考研需档案,在人才市场却找不到。联系万安山集团,说人员流动频繁,现在没有人事专员,让联络原先的人事专员,联络原先的,对方离岗后,拒接大家电话。一个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国企,档案管理如此不负责任,未依劳动部及档案局的相关要求建立合规机制。烦请领导敦促万安山公司合规处理人事档案,按照规定将本人档案转入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印发 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7-01 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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