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联信隆庭一期的业主,购房合同注明2021年12月31日交房,但是联信隆庭确在2022年4月底通知交房,当业主要求履行违约金时,开发商推萎说疫情和7.20洪水影响属正常,没有违约金,这个问题需要那个部门鉴定属不属于不可抗力,我们签订合同是2020年8月份疫情已经发生开发商为什么不把疫情影响考虑进去,这是开发商的问题,再说7.20对首阳新去有什么影响大家众所周知,难道开发商一年之词就可以做为凭判依据,我们到房管和住建部门多次反映,住建部门一直推萎让走法律渠道,法院又不受理,几百名业主诉求无路,这是不是开发商买通相关主管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懒政,当今国家正在打造法制社会,我们正常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这么难!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2-05-18 10:07:23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目前法院已受理联信隆庭延期交房纠纷诉求。建议以法院最终处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