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2-04-13 17: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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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于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自颁布之日起,河南省内企事业单位都应当遵照执行。如果单位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反映。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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