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根据规定,我市各县区均不允许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国资委,但同时又允许各县区政府开办国有独资公司或控股参股公司。请问,各县区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什么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局吗?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有什么不同?谢谢!
回复部门:国资委 2022-03-21 10:08:03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各县区不允许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县区政府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区成立或指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进行;各县区具体什么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可咨询当地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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