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伊滨区群众。我家在伊滨区诸葛镇街道有商铺及楼房,共三层。在2008年已取得房管局发放的房产证。今天伊滨区要拆迁街道旁商铺,但是赔偿标准过低,我们大概在2004买下的,现在他们拆迁的非要按当时买下的价格来进行赔偿。并且不提供房产进行置换的赔偿方案。
这一方案严重背离了国家对于拆迁赔偿安置的相关规定,房产是我们私有财产,国家《民法典》也提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为了伊滨区的发展,只要规划好的拆迁地区,我们群众也支持政府的规划,但这个前提是必须要和我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并由我们签字认可,才可以进行拆迁。房产是固定资产,任何资产的价值都要按现时的物价及当前的评估做为依据,伊滨区强行的以按二十年前的购买价格来收走我当下的资产,这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也是与当下国家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道而驰的行为。
现在,伊滨区在未与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私自强拆。已给我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对于这种不把老百姓利益当回事的行为,希望领导能够看到我们反应的问题,为我们做主,保护我们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回复部门:伊滨区 2022-03-01 17:20:41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了解,依目前伊滨区征迁政策,集体土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应按《伊滨区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拆(搬)迁补偿实施细则》(伊滨管[2019]10号)文件执行,但部分涉迁的一次性买断房屋,依据此文件进行初步计价评估后,群众反映征迁补偿款低于其购买价格,本着以人为本思想,区、镇经研究后决定按群众购房价格进行补偿,另对按时间节点配合交房拆除的,依伊滨区标准进行奖补,因各社区征迁工作安排进度不同,网友如需了解具体奖补标准,可直接至所在社区咨询。
感谢网民朋友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