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你们一个政策上的问题。
咱们县的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工程备案登记手续之前物业公司能否收取业主物业费?
个人理解是这样的:
一、《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洛发改2018年3号文第八条: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因故未按时交给物业使用人,或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空置住房,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在网络上“百姓呼声”网站,2020年12月3日伊滨区的群众就提出:当地的房地产未取得竣工备案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收取物业费的问题。伊滨区答复:“依据洛发改2018年3号文第八条,与项目开发单位协调,开发商明确承诺在未取得竣工备案证前,所产生的物业费全部由开发单位承担。”
根据以上列举的相关规定和事例,个人理解: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前,物业公司是无权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在未通过竣工验收之前收取物业费属于违规行为!
这样理解是否正确?恳请县发改委给予解释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2-02-28 16:28:40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依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洛发改﹝2018﹞3号)文件规定,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自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次月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因故未按时交给物业使用人或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空置住房,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宜阳县发改委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