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运集团20日的回复再次提问,请予回答。
1.“我公司运营的301、302等城市公交线路,车辆投入均为城市公交车辆”
请问如若贵司投入的车辆真的均为“城市公交车辆”,那么“豫C08818D”号车是否为交运公司的运营车辆?如果是贵司运营车辆,按贵司说法“车辆投入均为城市公交车辆”,为何会被罚款?按照交警部门的回复“根据该车辆行车证件资料显示,该车并非城市公交”。难道是交警部门在撒谎?请贵司公示该车的行驶证照片以作证明。
2.“严格按照交通部5号令进行线路审批,按规定规范运营”
关于交运集团“组团公交”线路(包括301、501、555、601、677、701、801、888等全部,不单指孟津301/302)是否为“城市公交”及运营相关问题,我曾于7月份就此事与市交通运输局公交管理科、运输管理科有关同志电话联系进行咨询。公交管理科表示“组团公交”不属该科室管理,请咨询运输管理科。运输管理科负责同志表示,1.针对是否为“城市公交”的问题。该类“组团公交”均为原先洛阳市区至县区的公路客运班线进行“公交化”改造后使用公交版车型进行运营,但实际的线路审批和管理依旧是按照客运班线的相关规定执行。2.针对在实际运营中出现分段计价的线路(如307、501、555、677及原967、969等)的分段票价表公示问题。运输管理科在审批线路时仅规定最高核准票价,对于“分段计价”属于企业自身的市场调节行为,无法针对性的要求公示。请问贵司如何解释?
3.关于收费标准公示及公交车票(报销凭证)的问题。按照交通部2017年5号令《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投入运营的车辆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的规定,在实际乘车过程中并未见到分段计价线路在站牌或车内有统一的分段计价表,仅站牌上有最高票价或票价区间,同时也无分段计价规则和收费标准公示。而无论单一票价车辆还是分段计价车辆,车内也无统一的车票或报销凭证提供,仅极个别车辆有定额发票,贵司也曾回复车辆上没有车票提供。但按照5号令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那么贵司宣称的“按规定规范运营”何以见得?亦或是贵司按照的规定是另外一个?
以上问题请交通运输局或交运集团进行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交通局 2021-12-22 10:33:52
网友您好,据交运集团反馈:我公司运营车辆属于城市公交线路,车辆投入均为城市公交车辆,并严格按照交通部5号令进行线路审批,按规定规范运营。感谢对交运公交的关注和监督,欢迎乘车体验。十分感谢广大乘客对我公司的监督、建议和支持,我公司将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欢迎广大乘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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