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1-12-15 11:20:44
尊敬的网友:您好。经查,偃师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您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499元,偃师区法院已划拨,已支付给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偃师区法院依法向偃师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偃师区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和房屋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和房屋登记信息。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已向您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您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居住地等情况,偃师区法院暂未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实际住所。法院的强制执行离不开您的配合,您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相关人员的下落;您发现相关线索后,可随时与偃师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联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