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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个税专项附加,怎么处理?

    父亲,57岁,国企工作,心脏病患者,母亲,事业单位,退休,癌症患者,请问个税专项附加,怎么处理?

    网友907125 2021-12-13 评论0 浏览5783 编号 20211213201758817 [税务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1-12-14 16:59:32

网友您好!您可以通过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添加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步骤: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选择【我要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选择相应专项附加扣除,然后按照提示如实填写信息即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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