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洛阳市洛龙区泉舜润泉苑业主,在看到国家和党中央、洛阳市关于推进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政策和通知后,积极响应党中央和政府政策,购买了新能源汽车。但是,泉舜物业公司却拒绝了包括我在内的业主在拥有个人产权的地下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请求。
一、 泉舜物业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
2021年11月01日,我前往泉舜物业公司润泉苑物业办咨询安装充电桩事宜。物业办工作人员让我找他们的物业主任。润泉苑物业主任以不具备条件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在我再三解释国家有政策及可常压安全充电的情况下,她才同意让供电公司的人来看看安装条件。
2021年11月02日,供电公司派来技术安装人员,汇同物业工程部人员一同勘察了安装现场。供电公司人员认为具备安装备件,可以从弱电井里单拉一条线,一户一表,不占用地下车位电容。同时,还答应由供电公司免费整改。但是,物业主任要求供电公司出具一个无安全隐患的承诺书。供电公司认为,用电合同已经明确了双方责任,从来不存再单独向物业出具承诺书的先例。另外提出,业主要安装充电桩首先要有物业出具的安装同意书。
物业要求供电公司提供无安全隐患承诺书,而供电公司要求物业先出具安装同意书。两单位提出的要求互为条件,最终结果造成业主无法安装充电桩。业主安装充电桩陷入死循环。
2021年11月3日,再次与物业润泉苑物业主任沟通,被推到物业公司所谓投诉办。11月3日,泉舜物业公司“投诉办”回复,小区不符合消防条件,领导不同意。11月7日、11月8日、11月11日、11月12日再次电话,不知“投诉办”是拒绝通讯还是对方无人接听,反正就是无人接听电话。11月16日,换了个手机号,对方才接通。但是又以消防为理由推诿至洛龙区关林安监办。
沟通过程中,我反复承诺,可以举证所购买的新能源车辆的合格证书、供电公司认可的供电安装条件,并强调可以加装过压过载智能断电装置,能够降低物业提出的所谓“消防风险”。我还强调,万一出现充电安全事故,我愿意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我还提出,只要泉舜物业公司能够举证不具备安装充电桩,此事儿就作罢。
后又多次联系该物业公司,但是泉舜物业公司只是一谓口头强调安装充电桩不具备消防条件,就是不举证,且提出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很想看到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服务精神在哪里!!!
我在我自有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承诺安装智能断电装置,且愿意承担政府认定的事故责任,并未危害公共利益。但是泉舜物业公司只是口头以不具备消防条件为由,并要求供电公司提供安全承诺书。至今未找到这一要求的相关政策依据。我很想看到该物业公司的服务能力在哪里!!!
根据国家《电动气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该文件明确规定: “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二、泉舜物业公司违反国家政策,阻碍推进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依据
1、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1)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2)第九条规定:完善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的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
(3)该通知附件《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2、《洛阳市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政办〔2019〕46号)规定:老旧住宅小区实施配建停车位改造的,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0%。拥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安装意见,不得收取需量(容量)电费;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根据国家政策及洛阳市政府规定,泉舜物业公司应支持和提供充电桩安装同意书。一是小区车位已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根据供电公司意见,泉舜小区润泉苑地下车位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尚无车位安装充电桩,远未达到洛阳市政府规定的10%比例。二是物业拒不出具消防安全意见书。物业单方仅口头以消防为由,却未提供消防不达标的具体标准,只是拒不出具书面意见。物业公司应对提出的所谓消防问题,有责任书面提供举证证明,且有责任对消防条件进行完善。
三、安装充电桩诉求
综上所述,泉舜物业公司单方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不仅与国家和市政府政策规定相背,而且还伤害了业主的心。一是物业拒绝的理由站不住脚。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是否具备,供电公司说了算。供电公司已勘察了现场,在物业办公室申明已具备安装条件。二是消防安全条件是否满足,消防部门说了算。已咨询消防部门,属于电器安全问题,消防未作要求。三是物业应配合提供安装条件。业主拥有在自有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权利,泉舜物业是服务业主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市政府政策规定,有责任配合提供相关安装条件证明,不应武断拒绝业主。四是物业公司与供电公司不应就充电桩安装互为条件,陷入死循环。供电公司需要物业公司提供充电桩安装同意书,而物业公司要求供电公司先提供安全承诺书才出具同意书,最终使业主无法启动充电桩安装程序。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党和全国人民正在为生态文明建设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因此,我们恳请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相关主管部门:(1)督促泉舜物业公司尽快与业主建立沟通,出具相关意见,不得阻碍符合法规的个人充电桩安装;(2)如果泉舜物业公司仍以消防为由坚持拒绝出具安装同意书,建议安排相关部门现场检查消防条件,为业主解疑答惑。
感谢政府为老百姓做主!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1-12-09 15:43:11
网友您好:
该小区开发时间较早,地下停车场在建时,开发商没有规划及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设施设备,现地下车库标准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6.1.5,现有地下车库防火单元为3000平方一个防火分隔,如安装新能源充电桩,标准为1000平方一个防火分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根据地下车库的设计,充电桩着火的话,对楼梯的安全隐患很大,如发生火灾,体积较大的消防车很难驶入地下车库,对扑救有很大障碍,物业公司主要是负责小区的安全及服务,无法承担这个责任。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安装需要符合要求才能安装,目前润泉苑小区建设达不到要求。同时,社区已告知该物业加强管理,对小区居民安装充电装置问题一视同仁、统一标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洛龙区翠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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