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业中弘城买房,于2021年11月1日下午刚签完预售合同(合同未盖章,未在房管局备案),于今日因个人原因,不能购买该房,愿意承担违约金解除合同,但房产公司不同意,合理吗?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1-11-10 09:54:08
尊敬的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中心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与开发企业负责人联系沟通此事并督促该开发企业尽快为您调查解决此事。开发企业回复称关于此问题已经与您联系沟通,双方将进行协商解决此事。若双方协商不一致,您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明确告知承购人,并有义务协助承购人或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印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并在售楼部现场进行公示。购房者应直接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要求开发企业及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防止“一房多售”。购房人可通过住房中心政务网站,或扫购房合同上的二维码,查看备案情况。
如有疑问可继续与我中心联系:63362618、63206063。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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