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勋在2021年1月16日下午两点左右,在洛阳贝德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从事折铝板工作时腰椎受伤,不能直立行走,于1月18日坐轮椅被亲人推到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就诊,CT影像报告显示为创伤性腰间盘突出,随即住院治疗并于2月1日办理出院手续。于2月24日向新安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其在7月14日出具《洛阳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意受理。在无调查清楚的情况下,7月14日又出具《洛阳市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理由是:1.需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据,一时难以提供。2.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问题需向上级机关请示。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随即,本人向新安县人社局出具《新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上材料均判定陈建勋与洛阳贝德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和证人签字,医院诊断等证明材料以期通过工伤认定申请。本人再次找到新安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侯琳,向其说明已出具完相关材料,以工伤中止通知书说的太书面看不懂为由为问其还出具什么证据,对方回复是“你这是自身原因致腰间盘突出!”请问,国家公职人员就是这么依法办事的么?这明显是失职、渎职!妄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1-10-03 16:05:40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反馈如下:您于2021年2月24日以2021年1月16日14时在洛阳贝德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干活时,腰部疼痛难忍为由在工伤认定系统上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2021年1月18日您到河科大一附院检查,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骶髂关节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1日下达新安人社工伤补字(2021)0015号洛阳市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您补正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证人的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职工工作中受伤的其他证据。2021年7月12日,您告知劳动关系已经确认,但没有证人作证能证明其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并要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了您的工伤认定申请。因无法确定您腰椎间盘突出症及骶髂关节炎与在洛阳贝德克流体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有关,还是自身疾病所致,所以当天给您下达新安人社工伤止字【2021】0001号洛阳市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同时向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2021年7月29日接到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您于2021年7月30日 下午16点到534医院进行鉴定,工作人员已经通知您,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工伤认定工作。但您未到场鉴定,致使工伤认定无法进行。
ALIUJD 2021-10-05 15:32:44
1、 确认劳动关系不等于就能认定为工伤,陈建勋 2020年11月26日入职,2021年1月16日下午13点49自行离开公司,陈建勋离开时还告诉同事自己早上在家摔了一下,陈建勋2021年1月18日才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诊断结果为腰间盘突出、骶髂关节炎。若是工伤,他当时就根本不可能放过公司,若是工伤所致,为什么不是当时就去医院就诊呢。且在陈建勋住院主诉部门,腰部疼痛持续有一月有余,而陈建勋入职也才刚刚一月有余,这明显在找公司为其病买单啊!这公司也真够倒霉的。 2、 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建勋不是工伤,而是自身病理所致,以防判断错误,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为陈建勋约了洛阳市专家医学委员会,明确告诉陈建勋,经过洛阳市专家医学委员会鉴定后,认定为工伤,就按照工伤程序走,若认定不是工伤,以后就不要再到处上访了,程序就终止了,2021年8月16日下午16点新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陈建勋约了洛阳市专家医学委员会,陈建勋处于心虚却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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