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跟我前夫离婚,拿着宜阳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去,民政局说户口本要改成已婚才能办,于是我就去派出所改了婚姻关系。前段日子,我再婚,拿着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去,又说给户口本上改成已婚才能办,于是我又跑到派出所改。改完后,我去民政局,又说我离婚了跟户主关系要改成非亲属才能办。就这样我来来回回跑了好几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改婚姻关系的依据也是民政局的证件,因为他们不属于婚姻主管单位。
所以我想问,1.国务院早就出台过文件,清理重复和奇葩证明,拿着结婚证,离婚证,还得再去让派出所改婚姻状况,是不是另一种形式的重复证明?我的结婚证不能证明我已婚?离婚证不能证明我离异么?
2.让我改与户主关系才能办结婚证的依据是什么?
3.为什么不能一次性告知而让群众来回跑?
各个部门单位都在转变工作思想,服务人民,减少证明材料便民,只有民政局要的东西越来越多,门槛越来越高了。
恳请政府将我反应的问题查问清楚,因为这不是我一个人碰到的,如果是我对政策了解的不清楚,也请将我问的问题对应的政策贴上来,也让我们这些对政策不了解不明白的普通群众也能了解学习。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1-08-19 10:42:44
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规定当事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到派出所进行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一方户口可做如下处理: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薄上更改婚姻状况为“离婚”,并相应地更改户口簿上与之有关的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当事人初婚、离婚之后均未及时到派出所变更婚姻状况,导致办理业务时需到派出所变更信息。再婚时我窗口工作人员告知需变更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以及与户主关系,一次性告知了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当事人到派出所变更户口簿上信息时,派出所只变更了婚姻状况,未变更与户主关系,户口簿上显示“儿媳”、“离婚”,明显存在逻辑矛盾,如果是儿媳,婚姻状况应为已婚;如果是离婚,与户主关系肯定是“非亲属”。
宜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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