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1-08-03 10:29:31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个人自费费用,根据《洛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汇编》,其中27.24元为医保乙类检验检查项目,按比例部分自费,无需告知签字;另外40元是医保丙类完全自费项目,这部分是所有患者均需要产生的费用,且无可替代,根据医保管理条例,使用任何医保报销外的检查、检验、药品等,均需取得患者同意并签署《自费项目告知书》,医生在患者入院后已通过书面告知方式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不存在自费项目未告知就使用情况,也不存在加重患者负担情况。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