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各位领导:
本人居住在洛龙区建业龙城(朗园),自入住第二年起,室外北侧外墙逢下雨便漏水,雨水渗漏至室内窗沿滴满,并向室内涌出,导致室内壁纸、内墙面发霉发潮脱落,本人多次与建业龙城物业楼栋负责人反应,历经3任负责人,历时4年以上,物业始终搪塞敷衍,并以过维保期等借口推诿,现本周阴雨连绵,家中已成水帘洞。
经了解,此处漏水为公共外墙部分导致,属于物业负责范围,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本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请求住建局干预此项问题,如若依然投诉无门,本人将每周拨打市长热线投诉相关部门不作为,实属无奈之举,请予以重视,不胜感谢!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1-07-22 12:14:31
网友您好:
我单位已要求该物业企业前去排查漏水情况,如在质保期内发生漏水情况,物业企业应及时上报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予以维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洛龙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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