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母亲2007年到广东打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年龄到达50岁,2015年将养老保险转回洛阳,并个人开始补缴养老保险,现在已经补缴近六年,距离15年的缴费要求还差2年,是否符合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能否一次性补缴够15年?去哪个部门办理?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7-20 10:29:51
网友你好: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第四条(三)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具体情况请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和人社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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