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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城管部门政执法程序不合理

    自贵部门2021年4月1日接管静态违停管理工作以后,百姓呼声投诉不断,市民百姓怨声载道,成为城市治理中的又一突出问题,其中最遭人诟病的便是城管部门粗暴执法,以管代罚。

    2021年3月22日,洛阳市公安局与洛阳市城市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移交“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公告》,对于“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然而,在现实执法中,城管部门执法程序错误、以罚代管现象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 (二)罚款等。

    现实执法中,城管部门在未进行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在没有联系车主挪车并进行教育的情况下,便开具罚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行法律某一条款,选择性不执行法律另一条款。请问简单的开具罚单进行处罚有何效果?难道不应该是先联系车主挪车消除违法行为,在告知车主什么路段可以停车、什么路段不可以停车的教育警告后,再视情况做出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处罚的决定吗?

    《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请问,城管部门对于违停车辆200元的罚款是否经过了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的批复?批复文件是否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请问,道路违停属于轻微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如何界定?界定的依据是什么?谁来界定?城管部门在没有联系车主挪车或告知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车主未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城管部门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城管部门是否应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此条款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现实执法中,城管部门并未联系车主,是否属于行政执法错误?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请问,城管部门对于违停200元的罚款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倒是有200元上限罚款的执法依据,但是该法明确的规定了交通安全法的执法机构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不是城管部门。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城管部门在开具违停通知书时,车主本人并不在场,而且直接将违停通知书夹在前玻璃雨刷中,是否双人执法、未出示证件、是否有检查笔录、执法人员未签名或盖章,这再次说明了城管部门执法程序存在多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现实中,通过洛阳市城管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缴纳罚款后,城管部门并未开具罚款收据,并且公众号也未提醒去哪里可以开具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请问瀍河区北窑金家街附近的停车位在哪里?停车泊位不足的,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及时进行了扩建?如果停车位不足且没有扩建的,是政府有关部门未能承担应有的义务,导致了违停的频繁发生,政府有关部门的错误为何应有车主承担?道路属于公共资源,我买车的时候依法缴纳了购置税、车船税等,合法购买的车辆在公共资源道路上停放被执法部门程序错误的执法,难道城管部门不应去深思其中的原因,而是粗暴执法,一罚了之吗?

    4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召开会议。强调,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水平狠抓问题整改,努力推动道路货运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会议强调,要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抓紧修订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执法程序,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收费、以罚代管,严格禁止粗暴执法、过度执法、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贵部门在百姓呼声的回复中说到:“对于机动车违法的查处是为了保障守法市民的出行安全,罚款不是目的,是为了给违法者的行为予以惩处,从而避免今后再犯。”但是,贵部门目前的一罚了之的执法行为与国家要求背道而驰,洛阳百姓何时才能真正的享受人性执法?

    城市执法的目的,是保证城市的清洁、美化、畅通和有序,城管执法决不能“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因为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这一课题,不仅无法调动百姓的合规性,相反更容易造成与被执法者甚至社会的严重对立,而所有这一切所造成的代价和后果,最后都会因决策失误而“兜着走”。

    小可爱 2021-07-01 评论32 浏览10785 编号 20210701103545793 [城市管理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21-07-02 18:10:12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将立即转交责任单位核实处理,敬请关注后续的答复。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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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交流] 最新 最热

  • 违法逾期处理,每日按照3%增加利息,这还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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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的非常好,希望大家积极反应,让政府落实民生问题,停车难的问题是突出的问题,不是罚款能解决的,我们小区也是,车位配比严重不足,一下班路边到处都停满了车,回家真是没地方停车,城管天天来帖条,都帖上瘾了,每天把车碾的到处跑,我都想不明白了,在居民区贴条简直就是流氓做法,就是为了罚款。哎!真的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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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护城市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但是惠民政策的落实也应该要酌情考虑。百姓呼声的处理与反馈是不是应该更落实到实处,坐等后续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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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是有点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以及社会责任心的,都不会觉得违法有理!执法机关应该规范化,但再怎么规范违法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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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唉,你们这些人都在人家下边喷啥呢,无聊。人家说的很有道理啊。人家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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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说的很有道理啊~不过涵盖了好多个矛盾,政府部门应该好好统筹考虑一下目前的矛盾然后给出解决方案了,真正做到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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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轮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及无车人士即将过来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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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常看到一些老违法分子了,违法振振有词,可惜讲不出任何道理的时候就开始污蔑讲道理谴责违法的人是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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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主看来很懂法,引用起来-套-套的,可惜就是不用在自身违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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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常看到一些老水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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