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除了国网充电桩和少数充电桩都采取时间为单位计费,而且不告知用电度数。而根据有关文件“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原则上不超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收费价格标准,即直流(即快充)0.80元/千瓦时,交流(即慢充)0.70元/千瓦时。”规定,服务费是按照电量为单位计费。由于不知道用电量,这就造成消费者无法知晓服务费收取情况。就此问题,请发改委进一步对公众作出解释办法。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21-05-28 11:30:09
尊敬的网友:
您好。针对我市部分充电设施未安装电度计量装置、按时间计费的实际情况,我委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必须明确显示电费、服务费综合后价格,具备条件的应标明每小时充电量及充电服务费,不得仅显示时长等信息,保证用户对实际执行价格的知情权。
因电动车辆充电器功率不同,您也可根据充电器功率和充电时长自行计算用电量(用电量=充电器功率*充电时长),如遇乱收费问题,建议通过举报电话12315向市场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反映,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2021年5月29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