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交房拒不履行赔付责任。经咨询住建局质监部门,开元一号三期38号楼于2021年4月14日取得峻工验收备案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峻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峻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峻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开元一号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承诺38号楼于2019年12月31日交房,但其通过峻工验收备案真正具备交房条件的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即逾期交房469天。期间业主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按规定赔付违约金,开发商均不承认其违约行为!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变更交房条款。开发商为逃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收,不惜损害业主利益,私自降低交房标准,在业主不完全理解、知情的情况下,以附加《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章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条款变更为“若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2019年12月31日前达到“五方验收合格”标准,该房屋即具备了全部交付条件”。开发商欺瞒业主,偷换概念,擅自以不具备法定效力的“五方验收”替换国家有关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法规,极大的损害了业主利益。
期间多次有业主陆续反映开元一号38号楼违规交房等问题,住建部门也分别于2020年7月、8月答复情况属实,未通过峻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现已明确开元一号实际具备交房条件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因此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付469天的违约金。业主多次协商无果,现向贵监管部门投诉,请求帮助业主维护切身利益,责令开发商履行赔付责任,使业主尽快收房正常使用,万分感谢!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1-06-02 09:27:30
尊敬的网友:您好!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中心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与开发企业负责人联系沟通此事。您的诉求已告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称该楼栋具有五方验收证明,如有异议,可到售楼中心找相关经理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您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有疑问可继续与我中心联系:63362618、63206063。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