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近日在王城大道快速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南300米中图石油加油站豁口掉头处与后车相撞,因无人员伤亡,与后车就事故责任已协商一致,只需依据事故责任书找各自保险公司理赔即可,洛龙区第七大队交通事故警察到现场后,拒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在车辆都可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强制由拖车公司拖到指定古城路万通停车场,短短10公里左右距离收费400元,而且在拖车过程中对车辆前保险杠车漆造成了二次伤害,拖车公司态度极其恶劣,拒不处理。对此事件有几个疑问,希望给予解答:
1,对于不太严重的严重的交通事故,能否可以现场出具责任认定书?在车辆可正常行驶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否一定需要扣车?
2,拖车费用400元是否合理?
3,对于拖车过程中造成的二次损伤拖车公司态度蛮横,不予解决,作为与交警支队长期合作的工作,交警支队是否有管理义务以及协商赔偿的职责?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1-04-23 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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