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0年6月底从因个人原因从工作满3年的单位辞职,至2021年1月初期间处于失业状态。在辞职前正常缴纳五险,辞职后社保中断。
根据洛阳市的要求,我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于是我在11月19日于手机微信向西工区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西工社保局却在12月31日给出回复说我不符合条件,不予发放。
请问我如何不符合条件?是否有相关的规定证明?
我按照国家的要求提出申请,可是这长达半年的失业期间并未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如果我在去年申请时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那么西工区社保局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如今我已经找到了工作,但是因为西工区社保局的做法使我在去年失业期间未能享受到国家对人民的补贴政策。
如果我的这种情况是工作人员造成的,那么我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还是说社保局推测我半年后肯定会去找工作,所以提前驳回我的申请?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03-12 09:05:11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应咨询西工区社会保险中心。西工区社会保险中心上级为西工区政府,您也可以到西工区政府版块咨询,
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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