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发改委、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
这个文件是否废止?
根据我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的收取,应以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费,但将自用附属房屋对外出租或作其他商业用途的除外。
这条现在适用么?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21-02-23 11:31:01
网友您好:
根据我委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洛发改〔2018〕3号),我市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除外。《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文件已废止。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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