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偃师体育局要对体育场进行扩建改造,将扩建成以健身娱乐集一体的大型场所,并同时建设体育场看台,因资金原因需以集资形式进行建设,称看台下有配套建设的门面房,要求体育局内部员工进行购买,同时面向社会集资建设,并称其门面房产权属集资本人所有,后每户以出资2万余元(每间)集资进行购买。完成了看台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并促进了偃师体育事业的发展。
时至2020年12月,突然接到体育局通知每户需出示原始票据,问偃师体育局其目的,被告知称以前单位没留底为由,只是为了统计一下。2021年2月19号,体育局在未告知房屋所有人的情况下给租户下达文件,通知25号房子腾空房屋并搬离,称房屋只有20年使用权,于2015年已经到期!按规定收回房子,经32户房东确实当时集资购房时没有签署此项合约。随后32户集资购房者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和2月20日下午去体育局问询详细情况,体育局负责人称看台要拆除,需规划停车场。体育场负责人称1993年面向社会集资扩建体育场,1996年他们单方面填的20年使用权的协议。我们要求拿出协议给30多户房东查阅时,体育局人员一直闪烁其词,只称协议存在,但目前无法拿出,最后大家没有看到任何协议及其协议内的相关内容。
时过境迁,从93年至今,28年过去了,国家改革开放初显成效,在政府领导的决策下城市建设的越来越美丽,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幸福,吃水不忘打井人,当时为了满足偃师体育场的建设完善,我们集资人出资出力,倾尽所有,到现在却被告知“所谓”的20年的单方面合约。由集资购房人变成了租赁人,十分愤慨,恳请有关领导在百忙之中为我们30多户集资人进行答疑:
一:政府是否对体育场看台有拆迁规划?
二:1993年体育场扩建,当时集资建设看台,交于我们的是集资款收据,并称集资人就是门面房的产权人,并未看到也并未签署所谓的20年协议,现在体育局告知我们称这份20年使用协议是1996年体育场单方面填写的,并未经过双方签字。根据国家法律,补充协议不经过双方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属于无效协议。那么为什么体育局依然可以违背法律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请领导给予解答?
三:体育局在没有任何依据前提下屡次不通过房屋集资人告知其租户腾房撤离,不然后果自负,是否影响了集资人及租户正常经营的合法权益?
再次烦请有关领导百忙之中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为我们32户集资人主持公道。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1-02-22 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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