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问题
一,首先根据2021年1月1号实行的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现有停车位是前物业公司设置,并非开发商规划停车位。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汽车停放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现在伊水苑物业收取车辆通行费,每月20元/车,是否违规?而且不限制车数量,超额卖名额,而且不管安全。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请问以上行为违法了吗?
二,还是民法典第274条,城镇公共绿地和城镇公共道路的产权是属于政府等公共部门。物业有权在上面修盖车辆识别杆吗?只要你交了每月20元/车的保护费你就可以随便停。公园的道路和绿地随你停。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民法典第274 274 276条
三,上述违法行为是否可以考虑诉讼。停车位收据,收费标准的电子版,录音等资料已经固定,是否可以采取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民法典第282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电梯广告的收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的共有部分的收入属于全体业主。请物业及时公布电梯广告资金收支明细表。
五,伊水苑物业在更换之后是否需要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和开发商只签订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无其他服务合同。
图1为公园道路设立闸口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1-02-05 09:53:10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经调查了解,情况如下。一、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以后,该小区属于无人管理状态,并且因为小区出路问题导致业主们出行难、停车难、消防通道不规范,为解决此类问题,经多部门多方协调,园林所无偿将公园道路交给小区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出资安装道闸,对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每月收费20元是通过业主代表及80%以上业主同意后定下的标准,目前已解决小区业主的出行、停车、消防通道问题。二、公共部位经营收益的问题,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存在利用共用部位开展经营行为需定期向业主进行收支公示。三、更换物业之后业主们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您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直接向业主代表反映或者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进行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伊川县住建局。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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