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2-04 16:52:42
网友您好,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洛阳卓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反映情况的回复如下:
洛阳卓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经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3494039450,法定代表人:卓光非,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经营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兴洛西街与关林大道交叉口建业龙城第11幢1单元1-1801,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议会展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庆典礼仪服务;国内广告的制作、代理、发布;图文设计;文体用品、工艺礼品的销售。
2019年8月7日,该公司日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18年度报告被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8月9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再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在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因提交的年度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理由和依据如下:
洛阳卓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5年7月7日成立,其提供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纳税总额等数据均为“0”,说明该公司2018年度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且未按《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即便该公司没有发生业务,也应该有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等经营费用,会计报表均为“0”,违背会计制度要求,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89号)要求:要加大对企业公示信息弄虚作假、不规范年报行为的检查力度,特别是针对企业自主填报的经营性信息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查,要对未依法年报公示的企业实施约束惩戒。该公司未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年报数据与实际不符,不符合移出异常名录条件,建议该公司完善会计制度,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后再申请移出。
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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