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民政局 2020-12-23 16:31:16
网友: 您好!
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协调洛龙区民政局进行处理。现将该局核查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诉求人是为其女儿咨询低保政策,其女儿十八岁,由诉求人一人抚养。
2020年5月9日《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民文〔2020〕83号)规定:“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自2020年5月9日起原《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2〕327号)文件被废止,不再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我市重度残疾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依据《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及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洛民〔20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
经洛龙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比对,诉求人名下有两套房子,且缴纳有公积金,最近一次交费时间为11月27日,公积金账户余额30901元,其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据了解,诉求人长期在老城区居住,诉求人7-9月未在洛龙区住宅居住,其洛龙区住宅电费缴纳为0元。洛龙区民政局经过核查后认为诉求人女儿不符合城市低保认定条件。如家庭遇到重大变故,可向当地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洛龙区民政局将持续关注该家庭。
洛龙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与诉求人电话联系,进行了政策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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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洛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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