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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龙区白马寺镇司法办司法部门不懂法

    区领导:我们是洛龙区白马寺镇董村四组部分弱势群体,我们都经过村集体成员身份认证,理应享有集体福利分红,在我们提出诉求后,镇司法办在明知不合法的情况下,在镇司法办的支持下,主持召开村民民主表决,形成决议,严重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胜诉,已经证明民主表决侵犯我们的权益,民主表决的内容违法,应该予以否决,现在村民有表决子女不享有权益,反映到司法办,司法办不予理睬,镇司法办作为基层司法机关,应该更加懂法,执法,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现在我们村有部分人控制,将符合集体成员身份认证,理应享有集体福利的村民分别对待,实行差别化对待,我们强烈要求领导予以关注,为我们做主。以下几条是我们咨询律师后,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我们恳请司法部门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8条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内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

    1.由于国家土地承包制度规定三十年不变,很多人没有取得土地承包,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集体经济权益分配以集体成员身份认证为依据,只要具有集体经济成员身份,依法享有集体经济权益分配。

    2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

    4.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的,不应支持。

      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不仅只是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户,更不是作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而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对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村民小组仅因当事人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以此为由不分配给其土地补偿费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5.“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女性村民在结婚后未迁出本村集体,其配偶在结婚后自愿到女方所在村居住生活,并放弃本人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权而成为女性村民的家庭成员后,应当获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村民代表大会有关剥夺上述“出嫁女”或“上门婿”村民待遇的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上述“出嫁女”或“上门婿”有权主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

    6.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未分得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取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前提是成员资格,而并非以实际承包的土地为依据。而判断村民是否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依据是其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被依法登记为常住人口。村民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该村民未分得过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不因此而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7.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

      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以充分保障农村出嫁女和其他人群的合法权益。

    8.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籍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只要其母亲承担了本村村民义务,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子女应该和其他村民成员一样享有该经济组织给予的权利。

    国家123 2020-11-25 评论1 浏览3598 编号 20201125165704930 [洛龙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0-11-30 09:14:03

网友您好:
             董村第四小组集体经济分配由第四小组组下村民代表、户代表投票进行表决,诉求人对表决结果表示不满并走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目前,村委会正在积极协调中。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洛龙区白马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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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村民误解民主表决具备司法性质,误认为是镇司法办同意,反应问题有误,特此向镇司法办致歉,投诉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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