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国资委 2020-11-09 17:03:01
国宏回复:(一)关于滞纳金是否合理问题
经查,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诉求人在补缴养老保险金时,社保部门是依法依规收取滞纳金。
(二)关于补缴养老金报销的相关问题
原洛阳黄河水泥集团于2009年9月28日依法宣告破产,2012年8月14日破产终结,2012年4月职工已全部安置。原黄河水泥集团破产后,2009年9月-2012年3月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确未缴纳。
关于诉求人反映的养老金报销问题,经与黄河水泥破产管理人联系,黄河水泥破产管理人答复是:请其按市社保中心的要求,按时补缴原单位所欠的养老保险费用,然后拿原始税收完税证明,由破产管理人按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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