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孙魁,今年6月26日在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孟津县交警大队出具【第4103221202000003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我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为违反交通法第四十二条,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申请复核后,洛阳交警支队维持原判结论。
我当时通过的车速为20公里/时,洛阳交警支队在不测速,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断我未保持安全车速,做出错误的责任认定,请依法改正,要不然请依法拿出证据,不车速主观臆断是为人治。
事发时当时的事发地点:瀍河大道和小浪底大道交叉口却被写成 缠河大道 一个并不存在的道路名称,一个不存在的事实竟然 维持原判,工作粗糙无比。
若洛阳交警拿不出证据,我现在因受伤负伤在家无事,我将依法信访,洛阳、郑州、北京、我将依次信访。
同时借助网络媒体、微博、公众号的途径为自己争取合法权利。敢问凭什么20公里/时的车速被判为未保持安全车速。多少车速时安全车速,能合法通过路口,你们判罚的证据是什么?
互联网文章标题准备写成:限速80的公路以20公里/时通过被洛阳交警判罚超速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09-02 10:23:38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核实,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如您对复核结论还存在异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