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我在此投诉邙山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办案民警(警号:022640)。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2020年3月2日家人驾驶小轿车沿牡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牡丹大道与龙鳞路交叉口,正常直行通过绿灯,过到马路对面时车辆时速35km/h ,一辆两轮电动车(交警认定为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违规左转拐入我方机动车道,撞到我车左前侧,电动车驾驶员在医院治疗无效死亡,我方车辆严重受损。交警潘兆鹏在判案期间执法不公,强词夺理,不顾自身执法人员的形象,偏袒执法,我在此实名举报,以下是我举报内容及举报事实依据:
1、当时我方事发路口绿灯直行。自牡丹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马路西侧斑马线以西,遇一两轮电动车闯红灯,逆行从我方左侧路口闯出,进入我方机动车道左拐撞在我方车辆左侧。 (我方行车记录仪记录视频)
2、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该事实求是,依据事实,不偏不坦。但是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明显偏袒,执法不公。第一次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我方对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认定书有异议的情况下出具,并且陈述事实不清:
① 很明显的是对方闯红灯(我方行驶方向等红灯变绿灯时,左侧有一辆罐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因等红灯停在由南向北方向机动车道,可证明此时该方向为红灯状态,此车停了大约四十秒左右,我方变绿灯以后此车还在停止状态,但是对方电动车由南向北此时闯出来进入路口明显的闯红灯行为),并且事发路口红绿灯时长时间差也能作为对方闯红灯事实的确凿!依据事发路口有监控设备,但交警以监控故障为由说没有证据显示对方闯红灯。我想说的是,既然监控设备故障周期那么长,还未进行维修,还是该路口监控就没有打开?
对方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交警就这么在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说对方没有闯红灯,执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更何况在信号灯的时间差内也能证明对方闯红灯。
② 我方只是在绿灯情况下晚起步,这和事故发生没有关系,交警认定责任的时候说我方是在等着对方出现,然后撞上去。并且因此划定我方这么大责任,难道这就是『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态度吗?
③ 为什么对方的过错造成的事故需要我方承担如此的责任。对方死亡,我方对此也很同情,但是交警执法不能因为证据不充分就妄下结论。就因为我方车辆是外地车牌,户口不在洛阳就可以如此偏袒吗?
我以一个洛阳人的家属身份,对文明古都的执法部门的判罚感到心寒。
我方因为该事故原因被任职公司辞退,如何生存?精神也受到严重损失,这就是古都执法部门想要的结果?
我方要求给个公平公证的结果,不能因为事故复议机会只有一次就如此判罚。并且重新认定责任时只是修饰了一下语言就维持原判。缺乏令人信服的证据,妄下结论!
我方保留媒体等合法维权渠道。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07-21 16:27:1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现回复如下:经核实,一、根据轿车方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未拍到非机动车闯红灯,经办案民警查询后经调查事故发生地段监控设备确实故障,无法使用,未有录到事故现场的视频材料,因此尚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由南向北通过停止线时为红灯。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5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才可以重新委托鉴定:1. 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2.检验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3.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故意做虚假鉴定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您的情况不满足重新鉴定情形。
三、事故是依据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责任,不存在偏袒的情况。
若您依然对事故赔偿方面有异议,可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