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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请撤销洛阳市公安局对申诉人的错误开除决定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民警,申诉人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一年期间里,先是在汝阳县看守所9个月、后在栾川县看守所3个月遭到关押;洛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7日制发洛公[2019]31号的文件并于当月的30日,送达给当时关押中的申诉人,申诉人在看守所内当即手写出申诉状按洛阳市公安局决定要求的30日期限内交给栾川县看守所民警让代申诉人递交(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申诉人前妻也多次代表申诉人前往洛阳市公安局作出开除决定的部门索要答复,均未索取到,洛阳市公安局至今未对申诉人的申诉予以任何答复,违法压制、剥夺申诉人对申诉结果的知情权,无限期的迟滞和拖延申诉人的申诉进程……不得已,申诉人现只有继续向上级政府及公安机关申诉,以使得沉冤能够昭雪。

    申诉人请求:洛阳市公安局决定存在认定事实有遗漏;适用行政法规错误等诸多应予撤销情况,故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依法对错误的洛阳市公安局决定予以撤销。

    事实及理由:一、洛阳市公安局决定存在认定事实有遗漏;因申诉人2006年接110指令出警时,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遭黑恶势力围攻殴打,负伤住院,出院后, 2010年申诉人被鉴定为(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六级(2015年7月经二次换长期证)、2014年7月被评定为三级精神残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五条:“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认定为因战致残;……”,第八条第一款:“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第三十一条:“伤残人民警察,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六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上述,洛阳市公安局决定作出时,申诉人系因战致残、已处于退休老龄阶段、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民警察,不应被违法辞退,更不应被违法开除,请上级公安机关为申诉人主持正义。二、洛阳市公安局决定适用行政法规错误。申诉人2006年因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被围攻殴打因战致残后,申诉人多次要求依法追究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及其指使者,要求立案侦查和严惩施暴的犯罪分子,但一直未得到所在单位洛龙公安分局领导的合理支持,导致申诉人被迫开始信访,2010年申诉人被鉴定成六级因战伤残,虽洛龙公安分局欲达到封口而于2011年12月付给申诉人9万余元救助费用,但申诉人的抚恤待遇却未配合办理;申诉人的六级和三级伤残结果相继出来后,为继续压制申诉人,洛龙公安分局拒不依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为申诉人办理相应待遇的申请、受理和登记、未依规发放抚恤费用,也未如实对申诉人被殴打致伤导致的十几万元医疗经济损失费用给予丝毫补偿,是申诉人求告无门情况下(走民事诉讼不立案、未解决),无奈走上信访之路的原因。在申诉人经三级信访于2010年11月被维持洛阳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予以终结后,申诉人又于2011年9月9日继续启动对洛龙公安分局个别领导不作为等的控告信访,但之后却始终未收到洛阳市公安局及洛龙公安分局的任何答复。正是申诉人的基本受补偿和受抚恤权益被侵害,迫使申诉人无奈下多次到北京信访反映,信访不仅未讨回受损权益,反而招致洛阳市公安局及洛龙公安分局个别领导的记恨和利用公权对申诉人进一步的升级打击报复,2018年7月联合法检对申诉人扣上寻衅滋事口袋罪予以拘留判刑,使得申诉人反映正当权益被侵害、合法待遇受剥夺、未得到丝毫解决和补偿的情况,却遭受冤判一年的当代“窦娥冤”受报复新案出现,该刑事冤案现正在申诉过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申诉人至2018年11月14日时,就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养状态,早已因战伤残疾不再履职而退出公职,故,洛阳市公安局决定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除申诉人公职,属于适用行政法规错误,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分决定作出之时,显然是对已处于老年的申诉人正当受养老的物质经济保障权益和生存权益的违法侵害,是对申诉人为所在单位、国家和社会消耗几十年青春工龄予以奉献事实的漠然无视,目的就是继续违法打压报复申诉人,此违法行政决定理应予以撤销。而且,申诉人并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应予开除的任何职务、工作上的违法违纪行为,申诉人自2008年开始信访反映自身遇到的不公对待,不仅未予以公正解决却被扣以寻衅滋事罪帽子,实属遭遇个别基层政法领导的打击报复,实属冤案,申诉人正以合法正当的刑事申诉渠道进行,期待并相信将来会有平反昭雪公正解决的那一天到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公正审查。综合上述,洛阳市公安局决定认定事实有遗漏;错误、不当适用行政法规规定,违法做出对申诉人开除的错误处分决定,实属对正当反映诉求的申诉人的任意违法打压报复,敬请上级公安机关为申诉人主持迟到的但是不会缺席的基本正义,依法、依事实撤销洛阳市公安局对申诉人的错误开除决定。

    网友836418 2020-07-11 评论3 浏览5208 编号 20200711140801377 [公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0-07-16 18: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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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单位的形象和劳动纪律还需要加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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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警察的遭遇作为老百姓很同情你,却无能为力,只能为你加油

    +1 +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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