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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偃师建龙微纳恶意拖欠工程款,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我公司即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是一家注册登记在洛阳的建筑施工企业。现实名举报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洛阳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公司”,股票交易代码:688357)作为上市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违法解除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并刻意隐瞒事实,违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误导广大投资者,有悖于证券市场信息公开、透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予以调查,督促其尽快改正。

    一、基本情况

    我公司与建龙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签订了《洛阳建龙吸附材料产业园原粉车间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于2013年6月17日签订的《洛阳建龙吸附材料产业园原粉车间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一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对涉案工程承包方式、工期、质量、价款、工程进度、施工工程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施工合同”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合同签订后,一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履约担保,并按照建龙公司要求开始实施原粉车间东部(A区)工程及附属工程,并做好了原粉车间西部(B区)工程的相关准备工作,2014年10月,“施工合同”所涉原粉车间东部(A区)及附属工程施工完毕,2014年11月,建龙公司将原粉车间东部(A区)投入生产经营。后建龙公司一直就原粉车间西部(B区)工程拒不履行安排施工,不向一建公司提供原粉车间西部(B区)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设计图纸,导致一建公司无法按照施工合同全面正常施工,一直等待至2019年12月底。

    2019 年 12 月 4 日,建龙公司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代码 688357。建龙公司科创板上市后,于2020年1月19日单方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我公司解除“施工合同”。不仅如此,建龙公司还委托河南万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名为“洛阳建龙微纳吸附材料产业园原粉车间B 工程”的招标公告,将一建公司和建龙公司正在履行的“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原粉车间西部(B区)工程对外公开进行招标,并定于3月10日开标。我公司已于2020年3月6日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豫0381民初第467号),要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后来,河南万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了流标公告。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4月24日一建公司发现,建龙公司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又委托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对“施工合同”所涉洛阳建龙微纳吸附材料产业园原粉车间B项目对外进行竞争性磋商,并于2020年4月24日就磋商结果进行了公示。

    二、建龙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建龙公司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期间及之后对公司主要资产生产厂房的“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内容故意隐瞒事实,没有真实予以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调查。

    第一、在2013年6月17日签订合同直至建龙公司上市,《建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所涉第一项“重大合同”中没有关于施工合同情况、“施工合同”履行的任何信息披露(P1-1-433页)。

    第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2019年10月出具的《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对“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信息未履行披露义务,在“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中也未对一建公司未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如实进行批漏,故意隐瞒事实,违反了作为保荐机构的承诺,严重违反了《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属于严重违规。

    第三、在《发行保荐书》第3-2-1-91页显示,账龄超过一年的重要应付账款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建龙公司与一建公司有6377914.01元未结算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建龙公司与一建公司有6127914.01元未结算,但在截至2018-12-31重要应付账款表中却没有显示与一建公司支付情况,且没有进行任何说明。事实上,建龙公司一直存在拖欠一建公司工程款的情形,并未及时结清。《发行保荐书》的披露不属实。

    第四、2017年11月8日一建公司与建龙公司签订的《洛阳建龙材料产业园原粉车间、污水处理系统及附属公用设施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洛阳建龙材料产业园原粉车间东部(A区)工程及附属工程涉工程审定结算价为2740万余元。该部分财务结算情况并未在财务报表中显示。

    第五、建龙公司在《招股意向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明确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等内容(P1-1-403页),但发行人建龙公司确对“施工合同”以及履行情况隐瞒不报,属于财务数据造假,严重违反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三、建龙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做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单方违法解除“施工合同”,一建公司已经提起诉讼进行维权。建龙公司一方面在公司上市期间对“施工合同”及履行情况,恶意进行隐瞒和夸大,另一方面在公司上市通过后,单方实施解除“施工合同”的行为。截止今日,建龙公司仍未对 “施工合同”的履行以及实施解除“施工合同”引发的诉讼相关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招股意向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所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四、2014年11月,建龙公司将原粉车间东部(A区)投入生产经营。但建龙公司一直就原粉车间西部(B区)工程拒不履行安排施工至今已近6年,六年来一建公司多次向建龙公司催促,但建龙公司以因资金周转困难,至今没有向一建公司提供原粉车间西部(B区)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设计图纸。一建公司一直在为该工程准备前期工作,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现建龙公司突然单方于2020年1月20日做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在诉讼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将一建公司承建的工程再次对外招标,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五、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对“施工合同”所涉洛阳建龙微纳吸附材料产业园原粉车间B项目对外进行竞争性磋商,并于2020年4月24日就磋商结果进行了公示。建龙公司对“洛阳建龙微纳吸附材料产业园原粉车间B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据《民法总则》第76条规定,建龙公司是营利法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主体。因此建龙公司采用竞争性磋商对洛阳建龙微纳吸附材料产业园原粉车间B项目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

    综上,建龙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恳请监管部门依法对建龙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督促其尽快改正。

    举报人:卢彦勋 13383899567

    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7月4日

    九都业主 2020-07-06 评论0 浏览3978 编号 20200706172958383 [偃师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满意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0-07-07 09:26:13

尊敬的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建议您收集保存相关公司违法违规证据,走司法途径解决,维护您公司的合法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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