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江南绿苑小区未经相关单位审批及公开征询居民意见强制收取停车费,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草案》第3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那么,由于公共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江南绿苑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车主收取场地租赁费。第43条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也就是说,停车收费是物价局等相关批准的,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或消协举报和投诉。而且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的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就算收,收取的费用也归全体业主所有,江南绿苑小区从来没有公示过收益及出支。这还是个经济适用房,他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属于国资,如果是的话是不是存在小金库或其他纪检风险?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0-06-30 16:50:2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办联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反馈:1、单位属于股份制,不属于国资,不存在小金库;2、对于缴纳物业费、车位费未开发票的,本人需要可到物业公司统一开具;3、车位费收费文件在发改委有备案,具备收费许可。 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涧西区住建局物业办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