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一、2020年5月11日伊川县盐业执法大队一行数人前往被平煤神马集团联合盐化公司所属的平顶山神鹰盐业在洛阳 的仓库进行所谓的例行检查。2020年5月12日由公安、市场监管、盐业执法大队组成的所谓“联合执法队” 近20人再次前往该仓库进行所谓的“联合执法”。
执法过程中伊川县盐业盐业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视频同步在伊川县盐业公司微信群里传播。紧接着伊川县盐业公司既要求业务人员在微信群里通知客户不要经营叶盐。
二、2020年6月10日伊川县盐业有限公司与所谓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加拿大易峰集团在伊川县伊龙大酒店召开“宇盐”品牌订货会,现场销售“宇盐”品牌食盐400余吨。
那么请问伊川县盐业执法大队:
1. 没有定性是否违法的执法行为和执法过程视频为什么会同步出现在盐业公司的微信群里?是哪个执法人员拍摄的?又是哪个执法人员传给盐业公司的?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为什么?是为了配合伊川县盐业公司打压叶盐,同时颠覆国家盐改成果吗?泄密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2.伊川县是什么时候开始对非加碘盐销售实行定点销售的?定点销售店的申报标准是什么?为什么不公示申报标准?为什么卖的有“叶盐”就不给挂非加碘盐销售店的牌子?
3.为什么要查扣放在厂家库房里的被厂家召回的非加碘盐产品?为什么在5月11日检查时不提醒、不查扣,而要选择在第二天查扣?什么时候盐业执法也跟窃贼一样先踩点、后下手了?
4.这种先踩点、后下手的执法行为,是否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和钓鱼性执法行为?是否是在利用行政权力违法干涉和限制盐厂正常的销售的权利。
最后请问伊川县人民政府:
1.为什么这种明显是为了给伊川县盐业公司谋取利益的执法行为会有多个部门配合到底谁才是这件事的幕后推手?
2.连续两次执法过程的视频同步通过盐业公司微信群向社会上传播的行为作为盐业执法大队的几个主要领导是否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生产厂家同为“ 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的“叶盐”印有明显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标志在伊川直销却被伊川县盐业执法大队查扣,而包装上没有任何“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宇盐”却可以公开召开订货会?难道就是因为和伊川县盐业公司合作吗?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0-06-16 16:36:37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回复如下:
1、视频,现在是网络时代,属于大杂院,当时执法现场围观人员在场,盐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只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取视频,并未向任何人传播。
2、因伊川县属碘缺乏地区,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允许在碘缺乏地区销售非碘盐。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支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伊川县一直以来非碘盐实行定点销售,对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单位和个人都按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非碘盐定点按照地域人口和方便群众购买的原则合理布局。
3、根据市场检查中发现你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对库存的非碘盐进行扣押,合理合法。
4、盐业执法大队是伊川县盐业主管执法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并无钓鱼执法的行为。
回答政府:
1、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联合执法属于正常执法行为。
2、伊川县盐业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接受广大群众的舆论监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的单位,可以相互合作进行食盐销售,该行为属于正常销售行为。
伊川县盐业局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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