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大厦26楼,平安产险以停工停产为由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说6月30日全面停止运营,请问该方案向贵局报备了吗,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程序,员工如何维权?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05-11 08:44:40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该法第三十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无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都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那么也就是说,协商解除只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满足法定解除条件。
希望我们的解答能给你解答疑惑,感谢您对洛阳市人社局的热心关注,祝生活愉快!
2020.5.11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