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6年11月7号工商注册。17年的年报是在18年申报,我补了16年年报并公示。2: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除,根据原中国工商注册网(河南),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所需证明材料并没有老城工商局说的会计机构审计这一项。老城区工商多加的材料需要付费给会计机构才能买到,老城工商此举增加了企业开支,不合法,请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老城区工商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没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我查了该条例。并不是如此。随便百度一下该条例就出来了,请政府协调解决!
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23 10:02:37
您好,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已经指派老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诉求内容进行核实,现老城分局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 2017年7月20日该公司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依据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8号)第六条之规定。该公司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2. 我局在受理该公司移出异常名录申请时,对其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依据是:《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7〕248号):“对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要对其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3. 在该公司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我局依法要求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豫工商〔2015〕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工商部门可以综合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一)书面检查。要求企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场所使用证明、股东会决议、银行资金往来凭证、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实行实缴制的27 类行业应提供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还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系统查询登记备案信息及与其他政府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的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比对企业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综上在处理该公司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业务中,我局对其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的要求,符合《公司法》以及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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