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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公积金提取被要求在制定银行办理,是否合规

    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公积金提取被指定打到官方指定的工商银行,而不是由市民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构成滥用行政权力行为?跨行费应由公积金滋生的利息而不是由公民个人支付。

    网友3730 2020-02-29 评论0 浏览2512 编号 20200229201842658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满意

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3-02 16:48:01

尊敬的网友:您好!
       购买商品房办理商业贷款,按照偿还商业贷款办理公积金提取,需持以下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近三个月银行还款明细、身份证、本人银行1类储蓄卡(工、建、中、农、交、邮储银行、洛阳银行均可)”。在还款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需一年以上,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当期还款本息总额,提取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如对我们的电话答复还有疑问请致电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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