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经适房认购条件第五条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出资人、股东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占有企业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等岗位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
该怎么解读这条政策?
问题1:如果申请人未占有企业股份,但作为职工代表曾任监事一职,其他条件均达到认购标准,是否有认购经适房资格?
问题2:“占有企业股份并担任董事、监事等岗位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意思是占有企业股份的同时,并担任该企业董事或监事一职,两种情况共存时将无资格认购经适房?还是无论有没有股份,只要任过职就不符合经适房购房条件?
请住房保障与房管局相关部门领导对以上两个问题一一明确解答,避免造成理解偏差,耽误正常购房。急等回复!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0-01-21 14:59:23
网友您好:
经联系诉求人电话无人接听,按照我市审计及市委巡视要求,申请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名下不得存在工商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法人、出资人、监事、董事、股东等信息。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