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晚,家人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报警后,由市交警支队七大队处警。12月25日上午,伤者委托家属(有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肇事方一起到七大队处理事故,七大队民警(FJ1277)看了委托书后,说与交警队委托书格式不一致,必须使用交警队的格式,我们提出自己的委托书和交警队的委托书内容基本一致,并告知该民警该委托书格式即便去法院诉讼页没问题。该民警仍然不予理会,要求必须使用交警队格式委托书。没办法,我们让伤者又签了一份交警队的委托书,这时该民警又改口说不知道委托书上是不是伤者本人签名,必须让伤者本人或直系亲属来办理。最终,截至上午下班,该民警仍不予办理。
在此,我们提出几点质疑:1、国家哪条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制委托书?如有,请市公安局或市交警支队法制科给我回复具体法律规定?2、请有关领导对比一下我们自制委托书和交警队格式委托书内容,有什么本质区别?3、本人为伤者女婿,虽不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但也是伤者家属,哪条法律规定女婿不能作为代理人办理有关业务?4、委托书是否为伤者本人所签,完全可以给伤者打电话核实,一个电话能解决的问题,为什么非让伤者在重度污染的寒冷天气里往交警队跑?该办案民警的服务意识何在?我们大洛阳公安民警的工作作风就是这样?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9-12-26 10:38:5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收到。道路交通事故委托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不能自制。在办理委托时,民警须当面确认委托人(当事人)是否是本人并且是否为委托人(当事人)真实意愿才能办理。如委托人(当事人)因受伤住院不能到场办理的,民警可到医院进行当面办理。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63629780事故中队电话或到中队进行询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