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买房已经三年了,但是没有入住,物业费也交了三年,今天偶然听说《洛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5条规定:“物业产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暂不居住的空置房,半年内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50%缴费,超过半年仍未居住的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70%缴纳”,这规定是不是真的,如果是为何我们光合城物业还是按正常收费,前期交的能不能退换,谢谢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9-11-11 09:19:00
网友你好:
按上级规定,我市物业收费办法中,已取消空置房优惠条款。物业公司的收费符合政策规定。
市发改委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