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在位于伊滨区的天明城小区二期购买地下停车位,全款付清,并在其提供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上签字。
协议规定:购买停车位分批赠送物业费,第一次在2019年6月30日,以后每半年一次,每次赠送4765元,共4次合计19060元。与售楼处销售人员口头协议相符。
6月26日,协议上约定的第一次赠送时间前几天,售楼处销售人员打电话通知,赠送的4765元里面,必须包含30%金额的民权葡萄酒,即必须购买1429.5元的葡萄酒,其余70%才是赠送物业费。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回复: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已通知开发公司并要求其按协议履行承诺,不得强制用红酒代替赠送的物业费。公司回复不强制红酒代替赠送的物业费,业主可自愿选择。
但是业主去办理时,天明城把我们购买车位业主物业费提高至1.35元收取,除非购买红酒才可以享受和没购买车位业主同等待遇待遇物业费1元收取。我们去办理退车位,天明城耍无赖说没钱,说啥时候有钱再说,这样的黑心开发商,我们业主也多次拨打110寻求帮助一直未果。。。
这是明显的毁约行为,欺诈消费者的同时,也违背诚信原则,不利于诚信社会建设。请问对开发商如此毁约行为应如何处理?消费者应如何应对?寻求帮助,表示谢意。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9-08-20 09:29:12
诉求人反映的天明城提高购买车位业主物业费的问题建议向物价检查主管部门举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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