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9-08-06 17:00:30
网友您好:
经联系,已告知诉求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诉求人已清楚表示感谢。
根据诉求人反映的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我市中心城区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面对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低收入家庭及住房困难户(或个人)分配。凡在我市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具有洛阳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且已满1年”,同时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其它申购条件。
您可登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查看了解了解经适房相关政策及认购条件(www.lyzbj.org.cn)。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