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9-06-21 11:39:46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一般来说,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能主动提出离婚的,但如果女方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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