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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6周岁,未婚,家住涧西区东马沟。家中四口人,本人,父母,弟弟(九岁)。申请了本次幸福城的经适房。本人和父母均无无房产,以前住在爷爷家中,现在外租房,已按要求开具了无房产,无宅基地证明,租房等一切要求的证明。
现你们房管局要求 村里出具的已加盖村委会印章的无房产证明上需加盖乡土地所印章。可乡土地所办事人员告知无法出这个证明!请问这个怎么办?
证明 加盖 父母 租房 印章 要求 申请 东马 经适房 可乡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9-06-19 18:14:36
网友您好: 经联系,诉求人父母已申报“幸福城”经济适用住房,诉求人属未婚子女与父母为同一家庭,不能再次申报。已告知诉求人我市经适房申购条件,诉求人已清楚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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